南通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(zhí)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
徐前程:
經查,你(身份證號碼為:320323XXXXXXXX1219)存在個人擅自承運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,依據《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:“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(guī)定,個人承運建筑垃圾的,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”的規(guī)定,擬對你處以罰款伍仟捌佰元整行政處罰。
本機關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向你送達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(蘇通園城執(zhí)罰告〔2025〕2004號),因該告知書未告知你陳述、申辯的權利,現依法重新告知。因其他法定方式無法送達,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(蘇通園城執(zhí)罰告〔2025〕2004號)及《補正告知書》,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視為送達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四十四條、第四十五條規(guī)定,你可以在收到本公告書之日起五日內到本機關進行陳述、申辯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六十三條規(guī)定,你有權在收到本公告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機關提出聽證要求,逾期視為放棄陳述、申辯和聽證權利。
南通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(zhí)法局
2025年4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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